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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王崇斌、齐晓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江,王崇斌,齐晓蓉,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491号原告:王长江,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王崇斌,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齐晓蓉,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红塔花园1幢B座702号。法定代表人:王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江诉被告王崇斌、齐晓蓉、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长江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江撤回对被告王崇斌、齐晓蓉、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1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4305.5元由原告王长江负担。审 判 长  马海翠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