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喜恩、王爱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喜恩,王爱寸,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喜恩,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寸,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湛河桥南路西(常绿商务大厦三楼东侧叁间)。组织机构代码:67674419-X。法定代表人:侯庆敏,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喜恩因与被申请人王爱寸、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昊源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4民终19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喜恩申请再审称,刘喜恩系平顶山昊源担保公司的客户经理,王爱寸系刘喜恩的投资客户。本案王爱寸所诉借款是经刘喜恩介绍投资到平顶山昊源担保公司,刘喜恩并未收到和使用上述款项,刘喜恩为王爱寸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在受到王爱寸逼迫后代表平顶山昊源担保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依法驳回王爱寸对刘喜恩的起诉。刘喜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原二审审理期间,刘喜恩与王爱寸、平顶山昊源担保公司三方已就王爱寸所诉借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主体等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原二审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因此,无论刘喜恩是否为本案王爱寸所诉借款的借款人,刘喜恩、王爱寸、平顶山昊源担保公司三方均应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因刘喜恩在申请再审时并未提出原二审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法定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故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喜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喜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红彦审判员 郭 滨审判员 王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