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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成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成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成代春,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2日,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本院(2017)川16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代春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代春在贵州省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预期工程收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代春在其以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名义承建的贵州省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天生桥水电站和打鱼凼水电站至长坡变电站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中享有的预期工程收益13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