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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清和与郑家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清和,郑家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03号原告:杜清和,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郑家付,男,194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杜清和与被告郑家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清和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杜清和负担。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