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清和与郑家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清和,郑家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03号原告:杜清和,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郑家付,男,194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杜清和与被告郑家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清和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杜清和负担。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