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瑞明、勾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瑞明,勾来,杜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唐瑞明,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执行人:勾来,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杜晓平,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唐瑞明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5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勾来、杜晓平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勾来、杜晓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