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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德远、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远,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异31号案外人:周敏,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德远,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芹,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庆丰涂料厂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4677460-0。法定代表人:邓恩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组织机构代码15246428-5。法定代表人:邵长书,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刘德远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敏于2017年6月6日对本院查封明星公司开发的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南侧、书香雅苑西侧紫薇苑小区xx栋xx室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德远申请本院解除对周敏房屋的查封,周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周敏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敏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齐敦全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博晓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