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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水星阁小区**幢****室。代表人:王伟梁。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南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宝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金家墩*号。法定代表人:张正良,总经理。上诉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5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其送达的上诉交费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56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崔 丽审判员 夏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