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泽予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予,吴红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王泽予,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真,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红艺,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泽予与吴红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我院查封了吴红艺名下机动车两辆(车牌号为×××、×××),但目前尚不具备继续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红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询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立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军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