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苏鸿超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苏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苏鸿超,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大湾河村*组***号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苏鸿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苏鸿超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八家巷小区1-1号楼1幢40703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苏鸿超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八家巷小区1-1号楼1幢407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8010Ⅱ-45-1-407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