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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乔某某与樊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依法拘留。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建军代理审判员  靳丽峰代理审判员  杨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治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