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利均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410号之一被执行人胡利均,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利均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刑初字第0045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