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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艳风、王金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风,王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风,女,1955年4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金利,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张艳风与王金利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艳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