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艳风、王金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风,王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风,女,1955年4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金利,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张艳风与王金利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艳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