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占学与任建陶、张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占学,任建陶,张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占学,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建陶,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学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姜占学因与被上诉人任建陶、原审被告张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因为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也发生变化,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赵万庆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二审中调解不成,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占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韩少华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