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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占学与任建陶、张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占学,任建陶,张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占学,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建陶,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学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姜占学因与被上诉人任建陶、原审被告张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因为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也发生变化,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赵万庆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二审中调解不成,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占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韩少华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