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东生与于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生,于金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81号原告:孙东生,乾安县人。被告:于金业,乾安县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生与被告于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孙东生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