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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东生与于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生,于金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81号原告:孙东生,乾安县人。被告:于金业,乾安县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生与被告于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孙东生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