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义诉被告周月、崔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义,周月,崔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301号原告:卢义,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县人,真义副食超市经营者,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周月,男,1979年6月20日,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崔营,女,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无业,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卢义诉被告周月、崔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卢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义撤诉。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齐绍海审 判 员 吕 静人民陪审员 佟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宝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