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桂强与卢德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强,卢德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434号之一原告:钟桂强,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南,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德标,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钟桂强诉被告卢德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784元,保全申请费2609元,合计6393元,由原告钟桂强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