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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时春利、张红亮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春利,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时春利,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张红亮,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时春利与被执行人张红亮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一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红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红亮银行的存款176828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云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