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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程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程红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521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西西那堤花园218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许朝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风、黄旭萍,该分公司员工。被告:程红玲,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程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