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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与李开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李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文庙街16号。负责人吴传辉,行长。被执行人李开杰,男,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于2017年3月22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开杰给付欠款54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李开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尚未受偿的5447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03)邛崃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开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秦 胜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