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宝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安古兰婴幼儿游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安古兰婴幼儿游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1462号原告:陕西宝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发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安古兰婴幼儿游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宝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安古兰婴幼儿游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向发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宝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3200元,违约金57960元,共计251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多媒体设备一批,并对货物总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底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并经被告签字确认。但被告却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被告违反合同义务,依约应该按照合同价款每日5%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拒不付款。被告西安安古兰婴幼儿游泳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多媒体设备一批(详见清单附件);交货时间6月28日,交货地点博文迪诺幼儿园,交货方式现场验收;合同总价369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20%,所有硬件设备投影机等全部到场支付20%,安装布线施工完成后支付10%,剩余货款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被告逾期付款或者拖欠款项,则每日按合同总金额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后因更换设备,双方确认追加合同款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对货物进行了签收。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838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32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货物签收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等证据及本院庭审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货物签收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3200元的事实。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较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3200元及按欠款数额的30%支付违约金57960元之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安古兰婴幼儿游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宝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3200元及违约金57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5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67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西安安古兰婴幼儿游泳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陕西宝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西安安古兰婴幼儿游泳有限公司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陕西宝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元审判员 任惠军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