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朱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朱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880号原告:李桂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天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珍,男,1958年3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原告李桂花丈夫。被告:朱长胜,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天祝县。原告李桂花与被告朱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桂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花的申请确系自愿提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李桂花负担。审判员 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