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朱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朱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880号原告:李桂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天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珍,男,1958年3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原告李桂花丈夫。被告:朱长胜,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天祝县。原告李桂花与被告朱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桂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花的申请确系自愿提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李桂花负担。审判员  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