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清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清,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清,男,满族,1967年9月6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金水村金屯123号,身份证号210719196709065915。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伟,男,满族,1967年7月12日生,现住辽宁省兴城市元台子乡八里村西八里铺屯171号,身份证号2114811967071272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清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秀梅审判员 赵洪林审判员 许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