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友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雷焊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友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雷焊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友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雷焊锻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武汉友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雷焊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号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将被执行人湖北雷焊锻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