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426、427、443、444、44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426、427、443、444、445、446号本院2017年6月7日对原告张菊青诉被告河北天合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六案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426、427、443、444、445、446号民事调解书中,有漏写内容,现裁定如下:将调解书第二项“如被告河北天合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原告张菊青有权向被告申请执行全部租赁费,并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补正为“如被告河北天合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不履行,原告张菊青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剩余的全部租赁费并支付剩余租赁费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审判长 刘学超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