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亓红、韩之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亓红,韩之印,袁吉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亓红,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之印,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袁吉云,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再审申请人亓红因与被申请人韩之印、袁吉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亓红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亓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亓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志军审判员 赵志勇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