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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亓红、韩之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亓红,韩之印,袁吉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亓红,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之印,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袁吉云,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再审申请人亓红因与被申请人韩之印、袁吉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亓红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亓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亓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志军审判员  赵志勇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