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郑延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郑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刘琴梅,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延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2016)川168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延军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延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思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