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尹仙友与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仙友,潘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887号原告:尹仙友,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潘建兵,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仙友与被告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仙友于2017年6月14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仙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仙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38元,由原告尹仙友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