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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刑初73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0时07分,被告人唐某某持“B2D”证醉酒后驾驶狼行天下牌JB1973号三轮摩托车从子长县中兰坪家中出发,准备到子长县西门坪村去,当行驶至子长县子长陵红绿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子长县交管大队巡查民警查获,2017年5月16日经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0mg/100ml。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0时07分,被告人唐某某持“B2D”证醉酒后驾驶狼行天下牌陕JB19**号三轮摩托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中兰坪家中出发,准备到子长县瓦窑堡镇西门坪村去,当行驶至子长县子长陵红绿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子长县交管大队巡查民警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2.20mg/100ml。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6日10时07分,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子长县子长陵处执勤时,发现唐某某驾驶狼行天下牌陕JB19**号三轮摩托车从子长县中兰坪向子长县西门坪处行驶,经检查,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遂于当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15日21时许,他在子长县红火吧与他的弟弟唐某乙,还有唐某乙的两个朋友一起喝酒,22时许他喝完酒就回家了,5月16日9时50分,他驾驶狼行天下牌陕JB19**号普通三轮摩托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中兰坪家中出发,准备前往子长县瓦窑堡镇西门坪村,5月16日10时07分,当他行驶至子长县子长陵处时,因他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巡查民警查处,他总共喝了六、七瓶青岛干啤。3、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21时许,他联系唐某某一起坐坐,在子长县红火吧喝得酒,还有雷某,一共喝了两箱左右青岛干啤,唐某某喝了六、七瓶左右,12时许喝完酒后他挡了一辆出租车将唐某某送回去。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21时许,唐某乙联系他、唐某某一起坐坐,他们在子长县红火吧喝了两箱左右青岛干啤,唐某某喝了六、七瓶左右,大约晚上12时许喝完的。5、机动车驾驶证证实,唐某某持有B2D驾驶证。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陕JB19**号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唐某某。7、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0755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0mg/100ml。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唐某某生于1989年3月16日。以上各个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