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浙江笑莱娅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抗1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三类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宏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笑莱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金麟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金杨盛,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浙江笑莱娅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复查(2017)33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倪代化审判员  侯黎明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益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