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玉昌、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昌,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582号申请人:张玉昌,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大山庵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394423996N。法定代表人:江爱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玉昌与被申请人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玉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在宁国市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1000元予以冻结支付。申请人张玉昌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在宁国市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31000元(冻结期限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287元,由被申请人宣城市胜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