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刘明业、马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刘明业,马涛,徐化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7号之一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明业,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马涛,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徐化一,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明业、马涛、徐化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