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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刘明业、马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刘明业,马涛,徐化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7号之一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明业,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马涛,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徐化一,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明业、马涛、徐化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