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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丰丽与西宁中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郑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丰丽,西宁中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吴丰丽,女,汉族,1987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被执行人西宁中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741531-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伟,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申请人吴丰丽申请被执行人郑伟、西宁中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伟、西宁中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吴丰丽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伟、西宁中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45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吴丰丽与被执行人西宁中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被执行人郑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郑伟、西宁中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吴丰丽1210354.74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