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刘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刘小华,杜颂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445号,组织机构代码:4911596-X。法定代表人:左铮云,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华,女,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颂平,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蔡定铂,系江西竟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15层及1楼东西两侧,组织机构代码:4911596-X。负责人:胡良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永外正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49101588-X。法定代表人:时军,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系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华、杜颂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机动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3)东红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审判员 姚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