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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春友与麻铁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友,麻铁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612号原告:何春友,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麻铁生,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何春友与被告麻铁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何春友、被告麻铁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春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担保义务,向原告给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经被告介绍,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原告为高庚、许春萍夫妇打工,欠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2万元,高庚、许春萍夫妇于2016年8月9日出具欠据,被告以连带保证方式为欠款人向原告提供担保,保证付款日期最迟为2016年12月31日。但欠款人未能按时给付,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连带给付义务,被告同意给付,但以无钱为由推脱。被告对涉案债务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原告有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麻铁生辩称,不同意给付,现在我的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我也给高庚和许春萍打工,他俩现在也欠我的钱。根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被告麻铁生是否应当向原告给付打工款1.8万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何春友经麻铁生介绍为高庚、许春萍夫妇打工,高庚及许春萍欠何春友打工款2万元,并于2016年8月9日为何春友出具一张2万元的欠据。被告麻铁生为该笔债务向高庚、许春萍提供担保,并在欠据上签署了姓名。2017年过年期间,何春友通过麻铁生从高庚及许春萍手中要回了2000元。本院认为,何春友与高庚、许春萍之间的劳务关系明确,高庚、许春萍应当向何春友支付劳动报酬。而麻铁生为该笔打式款向高庚、许春萍提供担保,并在欠据上签署了姓名,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何种保证方式,该担保应视为连带保证上,麻铁生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麻铁友应当对1.8万元打工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至于何春友要求麻铁友从2017年1月1日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因欠据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年底,因此何春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麻铁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向何春友给付打式款1.8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麻铁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