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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立春、王立科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春,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春,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南县人,住南县厂窖镇八角山村。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共华镇白沙村。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为谋取生活来源,于2017年2月16日、17日先后两次到沅江市小河咀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河咀船)东侧工房一楼第二间房间内实施盗窃作案,共计窃得电缆线19捆。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13759.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6日凌晨1点16分至2点36分,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各驾驶一台女士踏板摩托车到上述地点,盗窃连接电焊机的恒飞60245TEC81YOH铠装铜芯交联聚氯乙烯护套电缆线6捆共计222.9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为4190.52元。2、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各驾驶一台女士踏板摩托车到上述地点,盗窃同品牌、同型号的电缆线13捆共计509米。经鉴定价值为9569.2元。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到案材料等相关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的供述,失主丁某的陈述,证人匡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详单,视听资料,本院(2006)沅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2014)沅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立春提出,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缆每米单价认定过高的质证意见。经查,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扣押的规格为35平方毫米的恒飞60245TEC81YH铠装铜芯交联聚氯乙烯保护套电缆线认定单价为18.8元/米。案发后小河咀船厂管理人员匡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该厂2016年3月24日在沅江市“威波机电世界”购买电缆的收据,其上载明35平方毫米规格的电缆线购买单价为每米18.8元。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电缆单价与被害单位的购进价相一致,该鉴定结论具有可靠性。故对此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春、王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立春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立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立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四千元,剩余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二、撤销本院(2014)沅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判决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三、沅江市公安局扣押的十九捆护套电缆线发还给被害单位沅江市小河咀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扣押的作案工具踏板摩托车二台、手套三只、口罩一个、头套二个、剪刀一把、铁锤一把、尖嘴钳一把由沅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嘉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