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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改心、黄朝五与纪群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改心,黄朝五,纪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余改心,女,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号。申请执行人:黄朝五,男,1956年3月20日生,住大冶市金湖办事处铁路桥社区矿冶大道**号。被执行人:纪群峰,男,1977年6月1日生,住大冶市东岳路慈云南巷**号*栋*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改心、黄朝五与被执行人纪群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纪群峰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619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