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喜国与张文龙、马占荣、刘任琴、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喜国,马丹,张文龙,马占荣,刘任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国,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丹,女,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占荣,男,1961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任琴,女,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上诉人张喜国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龙、马占荣、刘任琴、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喜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