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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谋拴与张区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谋拴,张区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454号原告温谋拴,农民。被告张区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谋拴诉被告张区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谋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谋拴负担。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