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思进与肖云、广州亨第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终96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云,冯思进,广州亨第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云,住四川省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思进,住河南省息县。原审被告:广州亨第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肖云。上诉人肖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7年3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