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与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佩文。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XX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