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与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佩文。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XX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