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212韦立玲与李开洪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开洪,韦立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立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开洪因与被上诉人韦立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4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48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开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