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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俞志芳、吕烈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志芳,吕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俞志芳,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绍兴市袍江新区。被执行人吕烈钢,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俞志芳与被告吕烈钢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吕烈钢归还给原告俞志芳195500元及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借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银行、房地产、车管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应银行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亦无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0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