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军与被申请人叶勃、张娜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叶勃,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12号申请人张军,男。被申请人叶勃,男。被申请人张娜,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军与被申请人叶勃、张娜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了(2017)陕01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勃、张娜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