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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军与被执行人李某间乙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生于1978年6月,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生于1977年10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巴中市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9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