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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宏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4民初944号原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4295109E。法定代表人:薛千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宏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煤气炉配件款及借款共计13768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气炉配件对外销售。截至2014年2月2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煤气发生炉配件款119688.00元,因该买卖业务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李宏顺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气炉配件。2016年7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煤气炉配件款壹拾壹万玖仟陆佰捌拾捌元整¥119688。销售厂家为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2013年元月29日至2014年2月24日公司结款欠款。个人借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合计壹拾叁万柒仟陆佰捌拾捌元整¥137688。”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煤气炉配件,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9688.00元,应当支付原告。被告借原告180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宏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9688.00元;二、被告李宏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1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4.00元,减半收取计1527.00元,申请费127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飞书 记 员 钱纬附:本案证据目录证据目录一、原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煤气发生炉配件款119688.00元、借款18000.00元。二、被告李宏顺未提交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