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滕州市南沙河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南沙河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184号原告:滕州市南沙河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前房村公路东侧。经营者:蔡伟明,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坤,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5-9号。法定代表人:曹士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南沙河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南沙河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市南沙河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滕州市南沙河苏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苏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