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7、2088、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629、2084、2085、2087、2088、210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强生布厂、杭州滕州羽绒有限公司、绍兴吟竹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志平包装厂、绍兴竹轩纺织品有限公司、高尔友与被执行人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买卖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445、3130、3129、3131、3128、3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萧山强生布厂等六人于2017年2月21日、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150万元、2602938元、508399.2元、473026.81元、1730416.65元、6931445.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库存等,扣除优先债权及各类优先费用后,经分配,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强生布厂受偿87586.49元,杭州滕州羽绒有限公司受偿151988.13元,绍兴吟竹纺织有限公司受偿29685.93元、杭州志平包装厂受偿27620.5元,绍兴竹轩纺织品有限公司受偿101040.74元,高尔友受偿404733.99元。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四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