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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佳智贸易有限公司、罗西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易佳智贸易有限公司,罗西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4496号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昌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佳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罗西奎。 被告罗西奎,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易佳智贸易有限公司、罗西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缴纳),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 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淑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