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高云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高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04号申请人王立新,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高云水,男,住长春市。申请人王立新与被执行人高云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