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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华创建材经营部与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华创建材经营部,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华创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华创建材经营部与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未央区华创建材经营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194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